认罪认罚原来不是“小甜甜”
文 | 俞艺
认罪认罚制度的初衷为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诉讼效率,但是如果认罪认罚在实际执行层面异化为刑事诉讼的制度性绑架,结果必然有悖初心。
2019年,“两高三部”颁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时,我当时第一时间写了一篇解读性文章发表于律匠学院和点睛网。顶层设计角度看,这项制度的初衷无疑是正确的,而且从张军大检察官对一系列司法政策的公开发言中能感受到他对检察机关的期待,但个别检察机关实际执行这项制度时,我作为辩护人确实时常感受到偏差。
近期办理的一个串通投标案,让我对这些偏差有了更深的理解。某市公交公司需以招标方式集中采购一批电动客车,汽车销售商甲便找到公交公司,给予公司领导一定好处意图串通中标。我的委托人乙系另一家电动客车生产商销售人员,甲电话告知乙该招投标事项,意图凑足三家投标主体让招投标顺利进行。据甲在公安机关笔录称其曾告诉乙“价格不要报太高”,公安和检察机关据此认定甲乙有串通投标的故意和行为。根据在卷证据及庭审发问,在甲电话联系乙之前其就多次来到公交公司推销客车,故无论甲是否电话邀约其都会参与招投标,甲虽向其表达不要报太高但其未受影响,严格按照从公司申请的最低价进行报价,最终因为两家公司生产成本差异甲中标。
本案系监委在调查公交公司过程中发现线索,移交给当地公安机关,故公安机关重视程度远超普通刑事案件。我在审查起诉阶段末期才介入辩护工作,阅卷后向委托人核实证据时发现公安机关存在诱供,便向检察机关申请调取公安机关讯问录音录像,被告知公安阶段录像已经被覆盖而无法调取。在仔细研究案情后,我发现应是无罪案件,便第一时间向检察官提出意见,争取绝对不起诉,但得到否定的答复。后续的认罪认罚量刑磋商中,我与检察官沟通在认罪认罚的前提下能否相对不起诉,但检察官明确表示本案已经提前和法院沟通过了,法院肯定会判有罪,如果答应认罪认罚可以建议比较轻的缓刑,不认就不建议缓刑。委托人是国企员工,年近五十,在企业待了一辈子,如果被判处刑罚会被企业开除,但照顾家庭的压力又让他不敢接受牢狱之灾的风险。在我充分阐释本案的法律问题及可能的结果后,他思考了很久对我说:“俞律师,要不我认了吧”。那一刻我感觉他就像个捏着鼻子喝中药的小孩,抗拒又无可奈何,其实我心里也一样。
庭审之前,我找到主审法官沟通本案存在的问题,法官也很无奈,确实这类案件判无罪是需要勇气的,而且作为普通法官他也可能没有这个权力。整个庭审很戏剧化,审判长仔细地对几名被告人进行讯问,履行核实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的职责,公诉人镇定自若地不做任何讯问,而我作为辩护人,一方面担忧自己委托人因为说实话被撤回认罪认罚,另一方面努力通过发问同案被告人,希望他们能说实话,这可能是尴尬辩护人能抓住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庭审中我的独立辩护和往常一样充分,但委托人都已经举白旗,我做的一切即便再精彩也注定只能算一场表演。
一直从事刑事业务,接触了太多犯罪,深刻认识到司法机关打击犯罪给社会稳定带来的价值,但刑法的机能更强调保护人权。我国的刑事司法传统强调让被告人“服判”,如此不仅行为人再犯罪可能性低,也能较好地修复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但如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异化为刑事诉讼的制度性绑架,让被告人在个案中感受不到公平正义,司法和法律便不再被信赖,犯罪人若不再相信法律能给予其公正判决,势必铤而走险,结果必然很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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