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败诉到完胜:一起“棘手”的劳动合同纠纷案的经典逆转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当员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用人单位出于善意与之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反而被诉至法院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审还遭遇败诉——面对如此被动的局面,该如何破局?本所首席合伙人常东岳律师团队给出了答案。

近日,由本所常东岳律师团队代理的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与王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案,迎来了终审判决。该案二审经过两次开庭,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完全采纳常律师提出的上诉意见,撤销静安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员工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背景

善意之举引发诉讼,一审陷入被动


员工王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羁押,长期无法到岗。公司出于人文关怀,未直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单方解除合同(无需支付补偿),而是主动为其聘请律师,并同意以“个人原因离职”的体面方式协商解除,为其日后求职留有余地。

然而,员工在刑满释放后,转而向公司主张14万余元的经济补偿金。仲裁阶段虽支持公司,但一审法院认为,是公司“提出解除”并协商一致,进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判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客户从“善意方”瞬间变为“赔偿责任方”,局面十分不利。

绝地反击

三大代理策略实现完美翻盘


二审阶段,常东岳律师团队没有纠缠于一审的固有思路,而是通过对案件的深度剖析,制定了全新的上诉策略,成功引导二审法院将审查重点从“形式”转向“实质”。

策略一:重构案件定性,将争议焦点从“协商解除”转向“协议效力”

一审裁判把争议焦点确定为“谁先提出解除”,这使公司陷入被动。常律师团队果断跳出程序争议,强调《解除劳动关系协议》本身的合法有效性才是理清本案事实进而定纷止争的根本。常律师主张:无论解除由谁发起,双方最终签署的协议才是确定权利义务的最终依据。此举将案件从对我方不利的“协商解除”框架,成功引导至对“意思自治”和“协议效力”的审查上。

策略二:援引“举重以明轻”法则,强调实质公平及价值导向

这是本案策略的亮点。常律师在上诉状中及庭审中精彩论述:公司本可依据员工长期旷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违纪事实,在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的情况下直接辞退员工,此乃“重”; 公司未行使此权,反而选择以对员工更有利的“个人原因”离职方式操作,此为“轻”;根据“举重以明轻”的法律原则,公司在有权免责的情况下作出的善意行为,绝不应变相成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一审判决有违实质公平,本质上和“南京彭宇案”异曲同工,会极大的扭曲社会价值导向。这一论述直击一审判决在公平原则适用上的逻辑缺陷,引发了二审法院的深度共鸣。

策略三:深挖关键证据,还原事实真相

为证明协议签署的公平性,常律师团队做了大量细致的证据挖掘工作。通过申请本案关键证人——员工的刑事辩护律师出庭,成功向法庭揭示了关键事实:《解除劳动关系协议》是员工本人在看守所内先行签字,公司后盖的章。同时,当庭出示的《律师会见笔录》清晰显示,律师已向员工详细说明协议内容,员工表示“先看一下再说”,并未提出异议。这两份新证据有力反驳了员工所称“受胁迫、受误导”的主张,彻底动摇了其一审的立论基础。


终审胜利

法院全面采纳律师观点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终审判决中,几乎全面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

1. 认定协议有效:明确指出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情形。

2. 认可“善意修饰”:采纳我方观点,认为“个人原因离职”的表述是公司对员工的人文关怀,不应成为员工的获利工具。

3. 支持“举重明轻”:认为在公司本可无条件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未约定经济补偿金不构成显失公平。

本案虽然争议金额不大,但是极为典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第二次庭审时安排工作人员到现场拍摄庭审精彩片段。本案的反转是专业智慧与诉讼策略的胜利。此次胜诉再次证明,专业的法律服务和精准的诉讼策略才是为客户创造价值的核心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