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指定集中管辖背景下
票据背书人权利保护的困境与出路
文 | 刘彦
去年以来,华夏幸福、恒大等企业相继暴雷,如不出所料,接下来会有更多的企业走上相同的道路。出于各种利益考量,最高院以秘传的方式,指定了廊坊中院集中管辖涉及华夏幸福及子公司相关案件,指定了广州中院集中管辖涉及恒大及子公司相关案件。从坊间零散的信息来看,最高院并未一刀切将全部案件指定集中管辖,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房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等专属管辖或者特定案件留有口子。最高院指定集中管辖的本意是既有利于化解企业矛盾,为企业恢复和发展争取时间,又有利于保护中小债权人利益,不至于判决成了一纸空文。但是,指定集中管辖却无形中伤害到了票据背书人的合法权益,对华夏幸福、恒大等的下游供应链企业,包括建筑施工企业、原材料供应企业等造成了极大负面影响。
一、持票人的选择被告诉讼权
持票人行使票据追索权时,对被告的人数、数量等具有选择权,持票人可以选择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个或数个行使追索权,如果未获清偿,持票人还可以继续向其他的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票据法》第六十八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通常情况下,持票人会将全部债务人作为被告,诉请各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指定集中管辖背景下,持票人极有可能选择除出票人以外的若干背书人作为被告,以规避集中管辖,尽快实现权利主张。而对被告请求追求持票人作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申请,各地法院做法不一,但是绝大多数法院均持否定态度,支持持票人的选择诉讼权。
二、持票人的选择管辖法院权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可转让背书,持票人拿到票据时,很有可能已经经过了数次背书转让,根据上述规定,持票人可以选择任一被告住所地法院作为管辖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权利人为在本地法院起诉,可以随意再背书给本地关联公司,然后依据转账凭证等以民间借贷基础法律关系为由,由关联公司在本地法院起诉。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票据转让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审查较为宽松。不少地方法院对被告在此过程中提起的管辖权异议,都采取不支持的态度。
三、背书人多重损伤的维权困境
在管辖权异议和追加被告或者第三人均不被法院支持后,背书人极有可能败诉,背书人会面临多重损伤:一是所有背书人要对持票人诉请承担连带责任,而除了极少数民间非法贴现行为以外,前手背书人原本就已经为获取商票付出了对价,甚至出票人或者前手仍然拖欠其巨额款项,在未获清偿的情况下,背书人还要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客观上来说,对背书人是极不公平的;二是背书人,尤其是与出票人直接发生关系的背书人的维权会极为艰难,以出票人为被告的案件极有可能要按照最高法院秘传的规定指定到相应法院集中管辖,而一旦集中管辖,无论是立案时间还是审理效率都是极低的,甚至出现人为干预立案,一摆就是一年多的现象。从本质上来说,这就相当于恒大等单位的供应商、施工企业为恒大扛下了巨额债务,而这些企业的抗压能力其实是非常有限的,在这轮房开企业暴雷中,一定会有不少供应商、施工企业等进入破产程序,或者干脆就直接关门跑路。三是背书人即便提起针对出票人的诉讼,随着事态的发展,出票人有可能进入重整或者破产程序,背书人的权益就会大打折扣,最少会颇费周折,所以,这轮暴雷以后,不少企业会谈票色变,商票的适用空间会大受影响。
四、指定集中管辖下背书人的维权路径
在当前成文法制度框架内,可转让商票背书人几乎就是暴雷企业的替罪羊,而且无法通过法定途径有效维权,这明显有违最朴素的公平正义。客观上,确有必要对这类特殊案件做专门规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裁判标准,即涉暴雷企业作为出票人的票据纠纷案件,必须将包括出票人、背书人等作为共同被告,且必须由最高院指定集中管辖的法院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优先执行暴雷企业(出票人),以最大限度减少诉累,避免或者减少有可能导致的关联案件。
在成文法未作调整的前提下,留给背书人的选择其实只有两条,要么跑路,要么咬碎牙齿硬扛,而后者无疑是一条漫长苦楚之路,即便最后走完了全程,那也注定是遍体鳞伤,元气大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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