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自己的树也得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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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自己的树也得受罚

文 | 刘彦 上海律与匠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微信图片_20210917115019.jpg居住在上海松江的李先生怎么也想不到,“修剪”自己多年前买的树,却被认定为“砍伐”树木,并被处14.4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事件一经报道,立马引起热议,松江城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合理,一时间是众说纷纭,笔者和大家一起来梳理下本案的基本事实和法律适用。

李先生树是自己2002年花了1.1万元买的,此前他将树种在自己院子里,随着香樟树越长越高,遮挡了家里的阳光,几年后,李先生将树移到了院外。又过了几年,香樟树继续生长,再次挡住了院内花草的阳光,于是李先生请人将树“修剪”一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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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局:即便李先生说树是他买的,但因为数年前种在院外,已属于公共绿化,如果需要修剪,只能通过养护部门修剪,在修剪过程种也必须按照标准修剪,所以,根据《上海市绿化条例》第43条第2款规定,应予处罚。

香樟树究竟归谁所有? 

这个事实的举证责任在李先生,尽管是将近20年前的事,但是,李先生应该可以通过各种途径获取相关证据,包括打款凭证、证人证言、买卖合同等等,还可以查阅小区开发商的相关建设资料。那么,是不是如城管部门相关人士所说,尽管树最初是李先生买的,但是,后来移植到了公共绿化区域,那么,树的所有权就发生了改变呢?笔者查遍现行成文法,均未发现此种说法的依据。依据《民法典》第274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从新闻中可以推断出,李先生的香樟树应该是移植到了小区公共绿地上,如无特殊情况,其所占用的绿地应该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共有。那么,是不是凡是栽在公共绿地上的树木均属于公共绿化?均归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地和树的所有权应该是一体?当然没有依据,打个很简单的比方,张三把树栽到了李四的地里,难道树就是李四的了?所以,在李先生有足够的证据证明香樟树是由其自己购买并栽种的情况下,香樟树的所有权仍然归李先生所有。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应当受到保护。

李先生将树种在小区公共绿地的行为怎么定性和处理?

尽管香樟树是李先生购买和栽种的,但是,毕竟占用了小区公共绿地。依据《民法典》第286条的规定,包括业委会、其他业主等在内的主体均可以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还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所以,李先生所在小区的业委会等可以要求李先生将香樟树移走。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19条、第27条,《上海市绿化条例》第32条、第44条等规定,相关主管部门可以对李先生未经许可占用绿地的行为,责令限期移走,按占用绿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处以罚款。 

李先生砍伐自己栽种的树究竟是否违法?

无论树是自己种的还是小区公共绿化,李先生均不能随意砍伐。主要原因如下:1.城市中的树木无论其树权属于谁,都是城市绿地系统的一部分,如果每个树权所有人都随意砍伐,将使城市绿地系统受到破坏,影响城市生态。2.植树绿化是每个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尽的义务,如果一方面履行义务,一方面任意砍伐,这种义务也就不复存在了。3.城市中的树木有相当一部分是古树名木,或者有其他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国家法律严禁砍伐,如树权所有人未经批准任意砍伐,将会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所以,《上海市绿化条例》第29条规定,禁止擅自砍伐树木。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26条也规定了,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应该予以处罚。从新闻图片看,李先生这棵香樟树树龄长,树干已经十分粗大,其砍伐需要报请养护单位(物业公司)向松江区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后进行。

行政处罚可不可以更加柔和? 

为什么这个处罚决定会引起一定的舆情,会与民众朴素正义观有距离?松江城管部门还有没有其他办法来综合考虑本案的特殊性?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这个香樟树是李先生自己买、自己栽的,也就是说,即便是其擅自砍伐,其他共同共有人并没有直接的物质利益损失,这跟一般的擅自砍伐公共绿化树木有本质区别。再加上尽管李先生的行为被认定为“砍伐”,但是香樟树并未死,还长了新枝。所以,依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32条、第33条关于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规定,松江城管部门可以更加柔性执法,适当减少罚款数额。 

无论如何,本案都属于给广大市民“补脑”的案件,使相关社会主体受到教育,并以此为戒不再犯同样的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