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法杭州律师成功代理一起公司债权人追索原股东案件

近日,央法杭州律师收到一面客户赠送的锦旗。在去年十一月份本所律师接受客户委托,当时客户作为公司原股东被公司债权人起诉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新《公司法》实施后,在类案判决极其不利的情况下,本所律师通过对案件进行充分研判,认真分析类案舆情,在预判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追溯适用的司法解释条款可能会调整情况下,建议客户积极应诉,避免缺席判决引发不利后果。一方面,针对原告的权利主张论证路径进行积极抗辩阻却,另一方面,准备“以时间换空间”穷尽程序争取时间。最终,在一审庭审结束一个半月后,在最高院发布关于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追溯适用的批复,原告主动撤回对我方当事人的起诉,案件代理工作客户高度满意。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正式实施,公司债权人依据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向法院起诉要求未实缴注册资本的原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当时多家法院将适用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判决原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案件作为宣传案例。本案案涉公司对外债务高达200多万,终本执行金额近80万。当事人注册目标公司后并未实际经营,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将全部股权转让给现股东,案涉债务均为股权转让之后。在《新公司法》实施前,主流裁判观点是只有当原股东通过股权转让恶意逃避公司债务的,才会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或连带责任。经检索,在新《公司法》实施后,绝大多数生效判决基本不考虑债务发生的时间以及原股东是否恶意转让,判决原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代理经过

在接受委托后,本所刘树梅律师和赵威律师对本案进行充分研判,认真分析类案舆情,与客户充分沟通,采取两手准备,一方面,针对原告的权利主张论证路径进行积极抗辩阻却,另一方面,准备“以时间换空间”穷尽程序争取时间。

一是全面审查案涉原告权利主张论证路径,对原告的权利主张论证路径仔细分析,找出原告论证中所依据的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不具有溯及力的问题,在庭审中给对方权利主张论证制造压力;二是针对原告所主张的《九民纪要》第六条,向法院提出该条仅是现股东的补充赔偿责任并非是要求现股东提前缴纳出资;三是,继续论证原股东出资期限并未提前到期,以及转让人(原股东)的补充责任是向公司承担的补充出资责任并非是对债权人的补充赔偿责任,故该案并不满足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适用条件;四是持续密切关注因适用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导致的舆情,向法院提示相关舆情,建议谨慎适用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最终,在一审庭审结束一个半月后,最高院发布关于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追溯适用的批复,原告主动撤回对我方当事人的起诉。

 典型意义

本所主办律师办理本案过程中,运用法律技术对原告权利主张论证路径进行细致拆解,同时对相关舆情进行研判以及专业的技术性预判,采用多元思维制定诉讼策略。“时来天地皆同力”,法律技术、客户信任和运气共同成就了案件的顺利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