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也认罪认罚?拒绝“牛夫人”后辩护人还可以做很多
文 | 俞艺 上海央法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一、临危受命
四月初,一位以婚姻家事为专长的律师同行找到我,说她的同学因为涉嫌犯罪被羁押到看守所,现在案件刚刚提起公诉,希望我协助她为同学辩护。同行合作,又是我擅长的领域,我欣然同意,便约家属了解案情。通过家属的陈述,了解到这是一个非法经营期货的案件,被告人通过自己开发的期货平台对外招揽投资人,平台按照实际市场行情走势进行交易,但投资人大部分资金并不进公开市场。本案检察机关以诈骗罪提起公诉,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过程中,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十一年,委托人认为量刑过重拒绝认罪认罚,紧迫需要委托一名有经验的刑辩律师。达成委托后,我便第一时间来到其被关押的看守所和办案法院,通过会见、阅卷了解案情。社会大众对刑事被告人往往先入为主地作否定性评价,认为人都被抓了那肯定是坏人。坦白说我在体制内时对此亦不敏感,但律师执业以后,才知道每个案件都源自于复杂的生活、复杂的人生,没有什么绝对的好人或者坏人。
二、案情初窥
果然,从客户对涉案事实的讲述,我看到了案情的另一番图景。涉案公司有两家,A公司为交易平台公司,同时负责线上线下营销业务等,B公司承担部分直播引流功能,平台涉嫌诈骗金额大部分是A公司的犯罪业绩,但检察机关办案中并未仔细进行区分。两家公司的股东大部分都是相同的,我的委托人实质上只是B公司股东,虽有一些言辞证据证明两家公司本质上一体管理,但认真研究几遍案卷后,才发现我的客户虽为小股东,但除了短暂负责过B公司招聘工作外,并未参与具体经营管理。厘清本案事实后,便通过证据之间的关联性佐证事实,把每一条辩护意见和合理怀疑尽量都做到鞭辟入里。
三、找准辩点
通过对事实证据的深入梳理,本案辩点便呈现出来:1.案件定性应为非法经营罪而不是诈骗罪;2.委托人仅为B公司股东,应认定为从犯。在公诉机关指控现状下,要实现法定刑的降格并不容易,要么变更定性,要么争取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我采取分段式辩护策略,定性上通过法律分析和类案检索,提出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量刑上主要通过对委托人在犯罪中所起地位作用的相关证据分析,论证其系从犯。本案经分析,委托人供述称自己虽为B公司股东,但实际并未参与经营管理,A公司具体经营其完全不知悉,A公司工作人员供述其并未见过委托人出现在公司,公诉机关指控委托人所在的“股东微信聊天群”经仔细辨认实质上只讨论B公司事宜。与此同时,我亦申请人民法院调取涉案其它诸如“客户维护群”、“品牌交流群”的详细聊天记录,发现委托人并未在其中参与任何讨论,如此证据分析及辩点研究准备就绪。
四、决战法庭
道理虽简单,做起来却并不容易。庭前我拿着书面辩护意见和检索报告找到法院,想当面做个案情沟通,但法院不希望庭前交流,于是在留下书面材料后,我便把所有的工作放到开庭准备中来。开庭一直是我所擅长的,不管是公诉还是辩护,我享受那种表达的乐趣,但出庭不是炫技,因为事关委托人的自由和尊严。庭审前,我又认真熟悉了案情,力争在发问环节把本案存在的问题全盘揭示。许多公诉人和辩护人不太注重发问,其实这是一个为自己争夺主动权非常好的机会,我对证据中供述涉及委托人的同案被告人准备了很多问题,发问中把侦查机关讯问和制作笔录中存在的不规范揭露出来,因为本案我要做的核心工作就是还原真相,有真相委托人才有机会。随后的质证和辩论环节,围绕发问成果进行质证和充分发表辩护意见,才让整个辩护工作变得有支撑、更丰满。
本案这类非法期货平台,虽资金流动在平台内部进行,平台收取的手续费可能高于正规期货公司,但基于交易保证金的减少,上述手续费的增加并未实质提升交易成本,客观上并不必然损害投资人利益。其市场走势完全与公开市场一致,据常识本案被告人也不可能预测走势,故无法实现所谓的提供反向行情与投资人“对赌”,交易走势的预测等公司宣传只是揽客手段。本案为投资人提供交易建议的所谓“老师”,并未虚构事实称其为交易分析师,客观上也确有超于普通人的交易经验,且其所做推荐、预测只是针对市场大趋势而非具体交易点位的预测。最核心的是,涉案平台还对“老师”的喊单正确率进行考核,他们给的交易建议是否正确与绩效薪水挂钩。由此可见,涉案平台就是利用低保证金为卖点赚取客户频繁交易的“手续费”,客户对交易风险应是明知的,检察机关指控委托人及其同案被告人“非法占有之目的”的证据并不充分。
五、转角希望
庭审过后,委托人和家属很开心,可能因为我在法庭上用法律语言说出了他们的心声,经他们推荐同案被告人家属加了我微信,说如果有二审想用我推荐的律师,但我却开心不起来。此前我有一条朋友圈提到,庭审中辩护越精彩结果往往可能越不尽如人意,大环境下对结果的悲观让我已经开始让家属准备二审。宣判那一天我因为出差没能到现场,那位同行作为另一位辩护人和家属到场了,拿到判决结果后第一时间她给我打电话,听到诈骗罪的指控没有变,但委托人从主犯变成从犯,刑期也从认罪认罚前提下的十一年变成不认罪认罚的五年,我想可能法官也在用自己的智慧在个案中实现裁量的平衡。拿到这个结果我很感动,虽然自己也有一定预期,但是辩护人能够决定的空间太有限,所以这个结果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基本对得起客户的信任,另外对自己的责任心也是一种安慰。在当前这个刑事辩护大环境下,刑辩律师太需要这样的一点成绩来作为自己继续这条路的动力了。
六、写在最后
上一篇文章我取的题目是认罪认罚原来不是“小甜甜”,确实是因为自己办案中受了不少委屈,司法人员的办案能力和认知水平参差不齐,很多情况下其实“认罪认罚”就是牛夫人。面对牛夫人的制度性绑架,是选择捏着鼻子逆来顺受还是坚决对她说“不”?不仅考验委托人的勇气,更考验辩护人的经验、能力和智慧。本案中如果委托人认了,大概率十一年少不了,他也永远再没有机会知道原来可以争取少判六年。“小甜甜”和“牛夫人”看似只是年龄差别,其实是理念变了,而理念是一项制度良性运行的关键。张军大检察官说过:“理念要与时俱进、常思常新”,我亦深表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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